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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個別農墾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 (如附件) 一份,連同退除役令及戶籍謄
本一份,向本會設置個別農墾墾區之各農場提出申請。
各農場於接受申請後,應立即派人調查。如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
者,應即檢同申請書正本及有關證件呈報本會核定。
由國防部轉請本會集體安置為個別農墾墾員者,得免辦上項申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