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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通則
軍費預算之執行及支付結報,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
本辦法所稱軍費預算,係指中央政府總預算內國防部主管之歲出各科目預
算而言。
軍費預算之執行及支付結報,係包括預算分配、預算支用、費款支付及憑
證轉審。
預算分配與預算支用,由各級單位主辦主計軍官依據核定之年度施政工作
計畫與預算辦理之。費款支付,由財勤單位依據法令規定及各單位主辦主
計軍官簽證之憑證辦理之。憑證轉審,由國防部帳務中心依據法令規定辦
理之。
本辦法所稱主辦主計軍官,係指預算分配單位或預算支用單位之左列軍官
而言。
一、各級單位編制內設有主計部門之主管官。
二、各級單位編制內未設主計部門而設有主計軍官者,其主計軍官。凡設
有二個以上主計軍官時其階級最高或資深者。
三、編制內未設置主計部門與主計軍官,由該單位主官或指定適當人員承
辦主計業務,經呈報其上級單位核備者。
各級單位主辦主計軍官有關預算執行之特定職責如左:
一、對本單位預算分配或支用,應為證實預算權責之簽署 (以下簡稱簽證
) 。
二、對其下級單位主計業務之督導考核。
三、對其他單位主辦主計軍官、財勤單位及國防帳務中心,應負責作業上
之互相協調聯繫。
各單位主計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應各就職掌協助其主辦主計軍官辦理
業務。
本辦法所稱財勤單位係指聯勤設置於各地區之收支處組、退除俸金資料管
制處、綜合財務處、與配屬於各部隊之財務勤務處、財務作業組、財務支
援組、及其財務代理人。
前項財務代理人區分如左:
一、甲種財務代理人:
財勤單位在特殊情況下,得應預算支用單位之請求,臨時指派收支官
於指定地點辦理費款支付事宜者,稱為甲種財務代理人。
二、乙種財務代理人:
預算支用單位於其編制人員內,指定適當人員辦理託付款之收支結報
事宜者,稱為乙種財務代理人,並受財勤單位之業務督導。
三、零用金出納員:
預算支用單位於其編制人員內,指定適當人員辦理零用金保管支付事
宜者,稱為零用金出納員,並受財勤單位之業務督導。
聯勤財務署為各財勤單位之主管單位。
各級單位主管、主辦主計軍官及財務代理人,應於設置預算單位或於人事
異動時,填製人員印鑑卡,函送有關之財勤單位。
凡辦理預算分配或預算支用之單位,由國防部核定賦予統一預算單位代號
,其代號之編訂另訂之。
軍費預算科目編號名稱及其內容另訂之。
各級單位應依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及計畫進度切實嚴格執行,避免年
度終了產生大量賸餘與保留情事。年度預算執行之績效除作為考核施政成
果之依據外,並供核列以後年度預算之重要參考,視各計畫保留款數額多
寡,酌量核減其預算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