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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級單位主辦主計軍官有關預算執行之特定職責如左:
一、對本單位預算分配或支用,應為證實預算權責之簽署 (以下簡稱簽證
) 。
二、對其下級單位主計業務之督導考核。
三、對其他單位主辦主計軍官、財勤單位及國防帳務中心,應負責作業上
之互相協調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