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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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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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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使財勤單位核實發放國軍人員薪餉,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由財勤單位發放之薪餉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包括薪俸、加給、
主副食費等,其內涵如下:
一、薪俸:係指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文職人員之俸額,義務役軍官、
士官、士兵、志願役士兵之薪額,及軍事院校學生薪津,編制內一般
聘雇人員之薪額。
二、加給:係指由財勤單位發放之各項加給。與薪俸併稱薪給。
三、主副食費:係指由財勤單位發放之主食實物代金、副食實物代金、副
食費及副食實物補助費等款項。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財勤單位,係指負責辦理財務收支業務之國軍同袍儲蓄會、綜
合財務處、地區收支處 (組) 、財務勤務處、財務作業組、財務支援組、
財務勤務隊等單位,配屬於部隊實施隨軍財務支援作業。
有關財務勤務補給區域分派、變更,由聯勤總司令部財務署 (以下簡稱聯
勤總部財務署) 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