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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財勤單位,係指負責辦理財務收支業務之國軍同袍儲蓄會、綜
合財務處、地區收支處 (組) 、財務勤務處、財務作業組、財務支援組、
財務勤務隊等單位,配屬於部隊實施隨軍財務支援作業。
有關財務勤務補給區域分派、變更,由聯勤總司令部財務署 (以下簡稱聯
勤總部財務署) 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