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附檔:
附表: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組織系統表.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為落實全民國防,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應管制運用,使與軍事通信密切配合,以供平時救災防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作戰。
第 3 條
本辦法所指戰備各階段,區分如下:
一、經常戰備階段:係指平常或災害支援時。
二、應急戰備階段:係指戰事發生時或將發生或緊急危難情況,並具有對我局部或全面進犯之異常徵候或行動時。
經常戰備階段躍升至應急戰備階段,由各管制分區單位通知各公、民營機關(構),依應急戰備階段管制規定辦理。
第 4 條
本辦法所指之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包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與其他相關機關(構)設置之各項有線電、無線電信設備及電子應用科技之通信設施。
第 5 條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支援軍事通信之運用,由國防部負責管制、協調及督導,並得視需要,委任所屬管制執行單位協調各公、民營機關(構)管制執行之。
前項管制執行單位,由國防部指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支援軍事通信之管制區,依各作戰區指揮部及防衛指揮部所轄之地區劃分之。各作戰區指揮部及防衛指揮部為該管制區之管制單位,並得劃分管制分區,指定適當之軍事機關(部隊)為管制分區單位。
前項管制區及管制分區之劃分,如附表。
第 7 條
管制執行單位應確實督導考評各管制單位,按季召開通信協調會議,加強各公、民營機關(構)與軍事單位間之連繫,並瞭解管制區內各單位通信設施概況,以利戰備各階段協調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