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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所有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國防部制創字第 0950000902 號令、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 0950019138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6、9
、14、28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14 條第 2 款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管轄;所列屬「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
年一月一日起分別改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57894 號
公告第 4 條所列屬「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三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
告第 4 條所列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七年四
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00195019 號公
告第 14 條第 2 款所列「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
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管轄;第
20 條、第 22 條第 2 款、第 23 條第 1 項、第 24 條第 3 項所
列「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一月
一日起改由「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4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
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2982 號公告
第 4 條所列屬「交通部公路總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
五日起改由「交通部公路局」管轄;列屬「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改由「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管轄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國防部制剴字第 0930000790 號令、交通部
交郵發字第 093B00006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13、14、16、17、20
、22、23、24、27 條條文;並刪除第 15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國防部(九一)鐸錮字第 001107 號令、
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1B000058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29 條;並自發
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