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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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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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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兵役宣傳之辦理,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教育部、外交部、交通部、僑務委員會為協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辦單位,國軍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與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及其他駐外機構為協辦單位。
第 3 條
兵役招募之辦理,國防部為主管機關,內政部、教育部、交通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管機關,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或指揮部)及直屬機構部隊、地區人才招募中心為主辦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地區及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為協辦單位。
第 4 條
兵役慰勞之辦理,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管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辦單位,國防部各司令部(指揮部)與直屬機構部隊、地區及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為協辦單位。
第 5 條
兵役獎懲之辦理,除每年兵役節獎勵表揚事宜,由內政部、國防部共同負責外,餘由各辦理兵役宣傳、招募、慰勞事務之主管、協管機關及主辦、協辦單位依權責辦理。
第 6 條
各級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之主管、協管機關,可視實際需要組成指導小組,並得邀請有關團體或個人,擔任成員及協助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