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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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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附檔:
附件:國軍各軍事校院基礎教育及義務役服役期間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併計退除給與年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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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條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第五目、第二十九條第七項所稱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指政府撥付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之利息。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項所稱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指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及運用收益之孳息收入。
第 3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定軍官、士官除役年齡,自其出生之日起,算至足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4 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定軍官服現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至各階最大年限屆滿之日二十四時止。但停役、退伍或除役期間,應予扣除。
第 5 條
本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國內外同等學校,由國防部認定之。
第 6 條
本條例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之考選、甄選及教育,由國防部訂定計畫實施。
第 7 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三項,於戰場任命為軍官或士官者,依其原應服現役之役期轉服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現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