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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8.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2029583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16、24、27、30~33、35~38、45、46、48、49、54、
55、58、59、64 條條文;除第 30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
行,第 48 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0028916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3、14、24、26、27、31、34~37、44、49、64 條條文;
刪除第 42、56 條條文;除第 42 條條文之刪除,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
十三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00195019 號公
告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屬「國
防部後備指揮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
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管轄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70000118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64 條;除第 26 條、第 27 條、第 29 條、第 32 條
、第 44 條至第 46 條、第 47 條第 3 項、第 55 條、第 58 條第 2
款至第 5 款及第 59 條第 2 項、第 4 項規定,自一百零七年七月
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施行
歷史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人企字第 0950063913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9、10、12~15、17、18、25、29、34 條條文;並刪除
第 40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9 條第 2 項、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
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管轄;所列屬「國防部後備司
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51451 號公
告第 29 條第 1 項所列屬「後備軍人管理機關」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第 29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企字第 0930018037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9~13、16 條條文;並刪除第 8、39 條條文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91)院授人企字第 091000237
4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0、12~18、24、25、29、41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日行政院(88)台防字第 08010 號令修正發
布第 19、20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行政院(85)台防字第 39651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41 條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85)台防字第 48434 號令自
八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