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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法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監察院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提出糾正案,除審計權之行使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法之規定。
監察院以監察委員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以各委員會提出糾正案。
監察委員得分區巡迴監察。
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其辦法由監察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