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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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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八項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大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就總統提名任命之左列人員,行使同意權:
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二、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三、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第 3 條
總統提名咨文送達國民大會後,議長應印送全體代表,並提報大會交付審查委員會審查。
前項之審查,應於提名咨文印送全體代表十天之後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