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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民大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就總統提名任命之左列人員,行使同意權:
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二、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三、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