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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統計資料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提供統計資料及資料處理場地、設備使用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統計資料使用費:依申請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 Mega Byte (
以下簡稱 MB) 為計價單位,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一百 MB 計
新臺幣二千元,一百 MB 至不足五百 MB 計新臺幣四千元,五百 MB
以上計新臺幣六千元。以上費用不包含電子媒體,且資料量依統計項
目個別計算,不得併計。
二、資料處理場地、設備使用費:須臨場為資料處理者,除前款統計資料
使用費外,另加計場地、設備使用費如下:
(一)場地使用基本費計新臺幣二千元。
(二)機器設備使用費每人每日新臺幣二百元,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第 3 條
申請提供統計資料或資料處理場地、設備使用之收費,依下列規定減免:
一、學校或學術機構為教學或研究需要,統計資料使用費減半收費。
二、政府機關及民意機構為業務需要,統計資料使用費免予收費;資料處
理場地、設備使用費減半收費。
三、為舉辦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統計調查,使用資料處理場地、設備進
行抽樣調查作業者,免予收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