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四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普管字第 105040031
2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統計資料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新
名稱: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普(抽)查資料處理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
準)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統服字第 101030033
0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3 條條文
(原名稱:行政院主計處提供統計資料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新名
稱: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統計資料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主計處處仁九字第 0980000407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主計處提供統計資訊收費標準;新名稱:行政院主計
處提供統計資料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本
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主計處,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變更為行政
院主計總處,第 3 條第 3 款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行政院主
計總處管轄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主計處處仁字第 0940000178A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