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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1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包括審查費、檢查費及證照費,並以新臺幣計算。
第 3 條
廣播電視業務審查費費額如下:
一、錄影節目審查費:六十分鐘以下五百元;超過六十分鐘者,每三十分
鐘加收二百五十元,不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
二、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六十分鐘以下五百元
;超過六十分鐘者,每三十分鐘加收二百五十元,不滿三十分鐘,以
三十分鐘計。
三、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六十分鐘以下五百元
;超過六十分鐘者,每三十分鐘加收二百五十元,不滿三十分鐘,以
三十分鐘計。
四、大陸地區廣播電視頻道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每件五萬元。
五、香港澳門廣播電視頻道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每件五萬元。
第 4 條
電影業務檢查費費額如下:
一、電影片檢查費:每三百公尺五百五十元,不足三百公尺者,以三百公
尺計。
二、影展電影片檢查費:每三十分鐘一百元,不足三十分鐘者,以三十分
鐘計。
第 5 條
廣播電視業務證照費費額如下:
一、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照費:每件二千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
,每件一千五百元。
二、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
百元。
三、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許可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
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
四、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許可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
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
第 6 條
電影業務證照費費額如下:
一、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每件三千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二千元

二、電影片發行業許可證:每件三千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二千元

三、電影工業許可證:每件三千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二千元。
四、正片准演執照:每張六百元。
五、預告樣片准演執照:每張二百元。
六、紀錄片准演執照:每張二百元。
七、短片准演執照:每張二百元。
八、廣告片准演執照:每張二百元。
九、影展電影片准演執照:每張一百元。
十、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每張三百五十元。
第 7 條
依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資料,並於限期內送達者,不另收費。
第 8 條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證照者,免繳證照費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