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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影片輸入輸出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影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左列電影片之輸入,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 外國人製作之外國電影片。
二 中華民國人在國外製作之電影片。
三 中華民國人與外國人在國外聯合製作之電影片。
第 3 條
左列電影片之輸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 前條經許可輸入之電影片。
二 中華民國人在本國自由地區設立公司製作之電影片。
三 外國人在本國自由地區製作之電影片。
四 中華民國人與外國人在本國自由地區聯合製作之電影片。
第 4 條
前二條電影片,不包括教學電影片在內。
第 5 條
電影片之國別依所標明電影片製作業之所屬國認定之;其屬聯合製作者,
以投資額超過半數之電影片製作業之所屬國認定之。但電影片重要演員 (
主角及配角) 之相同國籍超過半數者,從其國籍。
一 電影片所標明電影片製作業之所屬國。
二 電影片製作業、投資人、編劇、導演及重要演員 (主角及配角) 之相
同國籍超過半數者,依其國籍。
中華民國人與外國人在本國自由地區聯合製作之電影片,中華民國人之投
資額得減半計算。
中華民國人與外國人在國內聯合製作之電影片,中華民國人之投資額得減
半計算。
第 6 條
輸入第二條第一款電影片,其每部之複製片 (拷貝) ,情節應相同;情節
不同者,應勒令全部退運。但僅寬度、型式不同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
申請營業性電影片輸入許可,應由電影片發行業為之。但非以營業為目的
而申請輸入之電影片,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其為聯合製作之電影片,並應繳驗經我國駐當
地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指定機構驗證之證明文件,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
並得指定繳驗其他證明文件。
第 8 條
申請電影片輸出許可,應填具申請書,其為在本國自由地區製作之電影片
,並應檢附當地電影製作工業同業公會出具之產地證明,非由電影片製作
業申請者,並應檢附電影片製作業之委託書,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並
得指定繳驗其他證明文件。
第 9 條
輸入電影片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電影片輸入許可書。
前項申請者應備之文件及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10 條
輸入之電影片,於依電影法規定檢查時或檢查後發現有證件不實或冒混情
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勒令其退運出口,已核發准演執照者,並收回其准
演執照。
第 11 條
輸入電影片或底片,於檢查時發現有以未送檢之一部或全部夾帶或冒混情
事者,收回准演執照;其內容有電影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予以沒入;無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於刪剪後放行。
第 12 條
輸入之電影片,其價款或映演所得須往國外者,應依有關結匯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