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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
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 4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前項收費標
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 5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
算。
第 6 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第 7 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8 條
本會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
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