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15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以下簡稱本通則) 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水利會) 訂定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報請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核定: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任務
五、會員
六、會務委員會
七、執行機構
八、水利小組
九、權責區分
十、經費
十一、營運
十二、糾紛處理
十三、附則
本辦法施行前已訂定章程與前項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一年內
辦理補正。
第 3 條
農委會對水利會之業務,除平時之監督輔導外,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依
會別辦理工務、管理、財務、總務、主計、人事、資訊及輔導等各項業務
年度檢查。另得視業務需要辦理不定期檢查。
前項檢查,得邀請有關機關參加。檢查結果,優良者,得予獎勵;不良者
,應予糾正或限期改善。
第 4 條
農委會對水利會得採取下列輔導措施:
一、輔導建立健全各項制度。
二、輔導辦理章程所定業務。
三、輔導辦理相關專業研習。
四、輔導研究發展及技術交流事項。
五、輔導多角化經營事項。
六、其他輔導事項。
第 5 條
水利會應於年度決算後,製作該年度之會務、管理、工務、財務、主計、
人事、資訊、基金、員工福利等九項業務報表於每年四月十日前提送農田
水利會聯合會,核對無誤後,編印農田水利會資料輯。
第 6 條
水利會應訂定辦事細則及分層負責表,報請農委會備查。
第 7 條
直轄市主管機關應依本通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
,未訂定前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