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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基因改造水產生物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5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基因改造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依本所田間隔離試驗設施淡水養殖館養殖容量劃分不同區域,規定收取費用如附表。
第 3 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田間試驗,提供中文報告書每件二份,其需加發者,每份計收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整。
第 4 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