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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對外提供資料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04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稱本局)提供簡易格式之個人資料,
收費如下:
一、五十人次以內,每人次新臺幣三百元。
二、五十一人次至七十五人次,每人次新臺幣二百七十元。
三、七十六人次至一百人次,每人次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四、一百零一人次以上,每人次新臺幣二百二十五元。
第 3 條
本局提供非簡易格式之資料,其費用之計算,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作業人員費(含程式設計、機器操作及行政費用):按實際投入人力
,每人日新臺幣四千元;不足一人日者,以新臺幣二千元計收。
二、設備使用費:
(一)Oracle 承保作業主機:每小時新臺幣五百元。
(二)Oracle 醫療作業主機:每小時新臺幣四百八十元。
(三)二代倉儲主機:每小時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四日修正之第一條及第二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九
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