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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微生物限量:
┌───────┬─────┬─────┬─────┬────┐
│ 項目│ 生菌數 │大腸桿菌群│大腸桿菌 │沙門氏菌│
│類別 │(cfu/mL)│(MPN/mL)│(MPN/mL)│ │
├───────┼─────┼─────┼─────┼────┤
│一、含有碳酸之│ 4 │10 以下;│ │ │
│ 飲料:包括│10 以下;│但有容器或│ │ │
│ 汽水、可樂│但有容器或│包裝者應為│ 陰性 │ 陰性 │
│ 及其他添加│包裝者應在│陰性 │ │ │
│ 碳酸之飲料│100 以下 │ │ │ │
│ 。 │ │ │ │ │
├───────┼─────┼─────┼─────┼────┤
│二、果蔬汁及果│ │ │ │ │
│ 蔬汁飲料 │ │ │ │ │
├───────┼─────┼─────┼─────┼────┤
│(一)未經稀釋│ │ │ │ │
│ 及商業殺│ │ 3 │ │ │
│ 菌之鮮榨│ - │10 以下 │10 以下 │ 陰性 │
│ 天然果蔬│ │ │ │ │
│ 汁 │ │ │ │ │
├───────┼─────┼─────┼─────┼────┤
│(二)還原果蔬│ 4 │ │ │ │
│ 汁、果蔬│10 以下;│10 以下;│ │ │
│ 汁飲料、│但有容器或│但有容器或│ 陰性 │ 陰性 │
│ 果漿(蜜│包裝者應在│包裝者應為│ │ │
│ )及其他│200 以下 │陰性 │ │ │
│ 類似製品│ │ │ │ │
├───────┼─────┼─────┼─────┼────┤
│(三)發酵果蔬│ │10 以下;│ │ │
│ 汁、發酵│ - │但經加熱殺│ 陰性 │ 陰性 │
│ 果蔬汁飲│ │菌者應為陰│ │ │
│ 料 │ │性 │ │ │
├───────┼─────┼─────┼─────┼────┤
│三、以食品原料│ │ │ │ │
│ 萃取而得之│ │ │ │ │
│ 飲料(包括│ 4 │ │ │ │
│ 咖啡、可可│10 以下;│10 以下;│ │ │
│ 、茶或以穀│但有容器或│但有容器或│ 陰性 │ 陰性 │
│ 物、豆類等│包裝者應在│包裝者應為│ │ │
│ 原料萃取、│200 以下 │陰性 │ │ │
│ 磨製或發酵│ │ │ │ │
│ 而成,供飲│ │ │ │ │
│ 用之飲料)│ │ │ │ │
├───────┼─────┼─────┼─────┼────┤
│四、添加乳酸或│ │10 以下;│ │ │
│ 稀釋發酵乳│ - │但有容器或│ 陰性 │ 陰性 │
│ 調味之酸性│ │包裝者應為│ │ │
│ 飲料 │ │陰性 │ │ │
├───────┴─────┴─────┴─────┴────┤
│備註:即時調製且為方便外帶所為之暫時性包裝,非用以延長產品儲│
│ 存期限者,不以「有容器或包裝者」之類別判定 │
└──────────────────────────────┘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