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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場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訂定之。
第 2 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以下簡稱民航局) 所屬徵收場站降落費之航空站及輔
助站,應每年提撥其場站降落費之百分之三作為機場回饋金 (以下簡稱回
饋金) 。
停徵場站降落費之航空站及輔助站,民航局應每年編列與前項相同計算方
式之回饋金預算,辦理回饋事宜。
回饋金之回饋範圍,係指環保機關公告之各機場周圍航空噪音管制區 (以
下簡稱噪音管制區) 。
第 3 條
民航局甲種航空站應成立機場回饋金管理執行小組 (以下簡稱執行小組)
,專責辦理回饋金之收支、運用與管理。
乙、丙種航空站及輔助站之回饋作業,由回饋範圍內之鄉 (鎮、市、區)
公所就年度回饋金額度內,向航空站及輔助站申請辦理。
第 4 條
前條執行小組採委員制,置委員十一至十七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航
空站主任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各委員推派之;其餘委員除由主任委
員就各級噪音管制區之鄉 (鎮、市、區) 長、村 (里) 長中遴選之外,並
得再遴選適當人擔任之。
前項執行小組設置要點由民航局定之。
第 5 條
執行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組務;並得另聘專任幹
事一至二人,辦理所任事務;另主任委員得視組務需要指派航空站現職人
員兼任組務工作。
前項執行小組所需各項費用,每年最高額度不得超過該機場年度回饋金之
百分之五。
第 6 條
執行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年度回饋金分配原則之審議。
二 回饋金收支、運用及管理之審議。
三 回饋金支出憑證之審核。
四 回饋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 回饋金年度工作計畫書及執行成果報告之審議。
第 7 條
民航局乙、丙種航空站及補助站每年提撥之回饋金,依下列公式分配之:
噪音管制區內村 (里) 之回饋金=
航空站或補 (該村 (里) 之權重) × (面積比例) × (戶口數比例)
助站提撥之×─────────────────────────
回饋金  (各村 (里) 之權重) × (面積比例) × (戶口數比例)

權重-一級噪音管制區比二級噪音管制區比三級噪音管制區等於五比二十
五比七十。
面積比例-該村 (里) 之土地面積/各級噪音管制區之土地面積總和。
戶口數比例-該村 (里) 之戶口數/各級噪音管制區之戶口數總和。
第 8 條
民航局乙、丙種航空站及補助站,應通知回饋範圍內之鄉 (鎮、市、區)
公所於每年一月及七月,依前條各村 (里) 回饋金分配金額研提計畫經費
表及領據,報由航空站或補助站審核後撥款,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應提
報上一年度回饋金支用情形。
前項接受機場回饋金之鄉 (鎮、市、區) 公所分配回饋金遇有爭議時,由
航空站或補助站協調處理。
第 9 條
未公告機場周圍航空噪音管制區之航空站或補助站,其回饋金分配比例及
回饋範圍,由航空站或補助站與鄰近鄉 (鎮、市、區) 公所共同訂定之。
第 10 條
回饋金之用途如下:
一 獎助學金之補助。
二 社會福利之補助。
三 文化活動之補助。
四 基層建設等經費之補助。
五 各項公益活動之補助。
六 行政作業費用之補助。
七 其他事項之補助。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