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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資訊及閱覽卷宗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百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 3 條
重製或複製資訊,依本會所定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得依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 4 條
重製或複製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 5 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