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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北、中、南部汽車技術訓練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04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北、中、南部汽車技術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各中心) 設各
課及工場,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教務課:訓練計畫、編訂課程、實施各項訓練及學籍登記、成績考查
及訓育實施、學員生活指導等事項。
二 總務課:文書、出納、財產管理、工友管理及庶務等事項。
三 實習工場:實習機件保養、車輛修護、車輛調度及技工管理等事項。
第 3 條
各中心各置主任一人,承公路總局局長之命,綜理各該中心事務,並指揮
督導所屬員工;副主任一人,襄理之。
第 4 條
各中心各置課長二人、場長一人、副工程司一人、專員二人,並置幫工程
司、教官、課員、工務員、辦事員、書記、業務士、技術士各若干人。
第 5 條
各中心各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各中心各置會計員一人,並置佐理員各若干人,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第 7 條
各中心得聘用專任主任講師、講師、助理講師各若干人,並視業務需要得
酌聘兼任講師。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第 9 條
各中心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人員之任
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第 10 條
各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中心訂定,報公路總局備查。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