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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平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當事人或關係人,係指依公平交易法得主
張權利之主體 (附表一) 。
第 3 條
案件於本會調查程序進行中,得申請閱卷範圍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卷宗資料分類提供閱覽參考表」 (附表二) 所列資料為限。但經資料提供
者請求保密而有正當理由者,得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調查程序進行中,為自本會受理後,一般案件至提請審查委員審
查承辦單位擬妥委員會議提案前;簡化作業程序案件至提請審查委員審查
承辦單位擬妥文稿前。
卷宗資料僅部分文件不宜提供閱覽者,應為適當之彌封或抽出。文件之一
部不宜提供閱覽者,亦同。
第 4 條
申請閱卷,應填具申請書。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閱卷者,以其受僱人或律師為限,並應向本會提出委任
書。
第 5 條
指定之閱卷期日,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不得逾十五日。但應以書面徵詢
資料提供者請求保密與否者,自其意見回覆期限屆至之次日起算之。
第 6 條
申請人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本會,向承辦人員洽取卷宗資料閱覽,閱畢後應
將原卷交還承辦人員點收。
申請人向本會請求閱覽、抄錄、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者,應依「行
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開或提供資訊收費要點」繳納費用。
第 7 條
申請人得攜同一人協助影印、列印或抄錄卷宗資料,隨同人員應繳驗身分
證件,但不得僅由隨同人員單獨在場影印、列印或抄錄卷宗資料。
第 8 條
同一案件申請閱卷次數以一次為限。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准予續閱
一次。
閱卷人如不能於指定時間內閱畢,得向承辦人員申請另定期日續閱。
第 9 條
閱卷應於本會指定之閱覽處所為之,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 對於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二 裝訂之卷宗不得拆散。
三 不得有其他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四 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本會除得當場中止其閱卷外,並得禁止其申請續閱

第 10 條
申請人及其代理人依本辦法所取得之資料,除供本案參考外,不得移作其
他用途。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