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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30 日
第 1 條
本部為鼓勵所屬事業機構員工久任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第 3 條
本部所屬事業機構正式編制之員工在各該機構連續服務滿十五年以上其最
近三年考績有一年列甲等以上,兩年列乙等者得予表彰。但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一月一日後新進用之員工,不適用之。
第 4 條
前條所稱連續服務之年資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 在本機構 (包括機構之前身) 連續服務之年資。
(二) 原服務之機構,與現在服務之機構合併,其在前後機構服務之年資

(三) 本部暨所屬事業機構或其事業機構相互間因業務上之需要調用者,
其在前後機構服務之年資。
第 5 條
左列各款年資,不予合併計算:
(一) 調用人員而不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服務機構之年資。
(二) 奉准留職停薪人員其在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
(三) 因案停職經准復職中斷之年資。
第 6 條
本部所屬事業機構員工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未經功過抵銷者,不予表彰。
但受記大過處分後五年以內,未再受任何處分而合於第三條之規定者,不
在此限。
第 7 條
合於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服務滿一定期限之員工得由各機構於期滿後依左列
方式表彰之:
(一) 連續服務滿十五年之員工發給獎狀。
(二) 連續服務滿廿年者發給銅質獎章並發給二個月薪 (工) 津之獎金。
(三) 連續服務滿廿五年者發給銀質獎章並發給二個月薪 (工) 津之獎金

(四) 連續服務滿三十年者發給金質獎章並發給三個月薪 (工) 津之獎金
第 8 條
本辦法第七條所稱獎金,在未實施職位分類之單位,以本薪 (或工資) 生
活補助費及職務加給三項為限,其已實施職位分類之單位,照職位分類待
遇 (不包括食米差額) 七折計算發給之。
第 9 條
員工表彰除總經理及協理應專案報部核准後辦理外,其餘人員應于各該機
構每年舉行成立週年紀念時為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民國五十七年元月份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