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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30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度量衡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第 2 條
消費品及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 (以下簡稱監視員) 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
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 或其所屬轄區分局 (以下簡稱檢驗機關) 就具備下
列資格之一者遴選之:
一、具有服務熱忱或社會工作經驗者。
二、經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其他政府機
關或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者。
三、依其他具體情形認為適當者。
第 3 條
依前條遴選之監視員,經標準檢驗局職前訓練後聘任之。
第 4 條
監視員任期為一年,每年遴聘一次,並得視情況續聘。
第 5 條
監視員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反映無商品檢驗標識之應施檢驗商品。
二、反映無同字標記之應施檢定度量衡器。
三、反映市售標示不全或品質不良商品。
四、轉達一般消費者提出之反映案件。
五、隨時利用各種機會及管道協助標準檢驗局辦理消費者保護之教育宣導
,並將宣導情形以書面向檢驗機關提出。
六、協助標準檢驗局宣導有關商品檢驗及度量衡之政策及法規。
七、協助標準檢驗局推動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措施之事項。
第 6 條
監視員之工作,為義務性質。但為激勵其工作績效,標準檢驗局得依下列
規定計算酌給獎金:
一、全年反映案件經調查為有效件數者,酌給基本獎金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基本獎金總額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上限。
二、除前款基本獎金外,得依有效件數率酌給加成獎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 有效件數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六十者,加發基本獎金總
額百分之二十。
(二) 有效件數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加發基本獎金總
額百分之三十。
(三) 有效件數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加發基本獎金總額百分之四十。
前項有效件數,指依商品檢驗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三款或度量衡法第四十
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封存者;有效件數率,指以有效件數除以反映件數所得
之商數。
第 7 條
監視員舉發違規商品或度量衡器之程序如下:
一、監視員發現有涉違規之商品或度量衡器時,填具反映案件報告書。
二、檢具反映案件報告書向檢驗機關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
第 8 條
監視員為消費者轉寄涉案商品或度量衡器之樣品時,應經檢驗機關同意。
前項寄送之郵資,得由監視員檢具相關單據向檢驗機關申請匯還。
第 9 條
檢驗機關遴聘之監視員,未賦與執行公務之權力。監視員赴市場訪查時,
語態應委婉,不得強行盤查,如有影響檢驗機關形象或不能勝任者,得解
聘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