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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 1074000
50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0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 104400074
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7 條條文;增訂第 6-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四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 101400025
8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新名稱:度量衡
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 092500109
8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2、5、6、7、8 條條文
(原名稱:消費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新名稱:
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經濟部(91)經標五字第 09150000870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