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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
第 1 條
本準則依標準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所定規費包括申請規費及查核規費。
第 3 條
正字標記各項規費如下:
一、申請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補發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四、換發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但主管機關指定換發或政府機關辦理
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發證書者,不予計收。
五、證書英文譯本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六、申請使用正字標記產品檢驗、不定期抽樣產品檢驗及再實施產品檢驗
相關規費如下:
(一)產品檢驗作業規費,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及
第二十二條規定。但本準則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產品檢驗項目及檢驗費額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一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
(三)補發、換發或加發產品檢驗報告書,每份新臺幣一百元;產品檢驗
報告書英文譯本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同份譯本每加發一件加收一
百元。
第 4 條
(刪除)
第 5 條
依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實施監督試驗
或重新抽樣時,廠商應繳付每人每次臨場監督費新臺幣五百元。但如需跨
轄區或赴國外辦理時,應依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標準
計收。
第 6 條
依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認可試驗室之規費,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
費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第 6-1 條
依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五章申請為第三者驗證機構之規費,準用商品檢驗
規費收費辦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
第 7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