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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典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2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之對象為國內外團體、個人及公私立機關等為學術研究、教育、推廣、出版之用申請使用本館典藏品之相關圖像及影音資料。
第 3 條
使用本館典藏品之圖像資料,依據用途收費,每次使用收費以一個圖檔為計費單位,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第 4 條
使用本館典藏品之影音資料,依據用途收費,以部或輯計算,每次使用以秒或分計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第 5 條
使用本館典藏品圖像影音資料須遵守本館典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第 6 條
本標準所定之金額,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