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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0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級學校、幼兒(稚)園、托兒所及社會福利機構(以下簡稱學校(園、
所)及機構),對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之提供,依
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前條所稱教育輔助器材,包括輔助科技設備(以下簡稱輔具)及無障礙器
材,其內容如下:
一、輔具:指視覺輔具、聽覺輔具、行動移位與擺位輔具、閱讀與書寫輔
具、溝通輔具、電腦輔具及其他改善身心障礙學生能力之輔具。
二、無障礙器材:指點字、放大字體與有聲書籍及其他點字、觸覺式、色
彩強化、手語、數位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使用之學習材料。
第 4 條
學校(園、所)及機構應視身心障礙學生需求,優先運用或調整校內既有
教育輔助器材,或協助向各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提供教育輔助器材,並負保
管之責。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學校(園、所)及機構之需求,辦理教育輔助器材流通
與管理相關事宜,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或專業團體、機關(構)辦理。
第 5 條
學校(園、所)及機構與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教育輔助器材之相關專
業進修活動。
教師、教師助理員及住宿生管理員應主動參與教育輔助器材之操作與應用
之專業進修、教學觀摩及交流相關研習。
第 6 條
第二條所稱相關支持服務,其內容如下:
一、學習協助:指提供錄音與報讀服務、提醒服務、手語翻譯、同步聽打
員、代抄筆記、心理、社會適應、行為輔導及其他必要服務。
二、生活協助:指提供日常生活所需能力訓練與協助。
三、復健服務:指提供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評估、訓練、諮詢、輔具設計選
用或協助轉介至相關機構等服務。
四、家庭支持:指依身心障礙學生家庭需要,提供家長諮詢、親職教育及
特殊教育相關研習與資訊,並協助家長申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之
服務。
五、其他支持服務:其他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在學校(園、所)及機構學習
及生活必要之支持服務。
第 7 條
學校(園、所)及機構提供前條之相關支持服務,應於身心障礙學生個別
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計畫中載明。
學校(園、所)及機構得向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申請提供相關支持服務,或
向各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經費。
第 8 條
學校(園、所)及機構應依相關法令,並配合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建立
或改善整體性之設施設備,營造無障礙校園環境,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相關
支持服務。
第 9 條
學校(園、所)及機構辦理相關活動,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參與之需求,
營造最少限制環境,包括調整活動內容與進行方式、規劃適當動線、提供
輔具、人力支援及危機處理方案等相關措施,以支持身心障礙學生參與各
項活動。
第 10 條
學校(園、所)及機構應每年辦理相關特殊教育宣導活動,鼓勵全體教職
員工與學生關懷、接納及協助身心障礙學生,以支持其順利學習及生活。
前項所定特殊教育宣導活動,包括研習、體驗、演講、競賽、表演、參觀
、觀摩及其他相關活動。
第 11 條
學校(園、所)及機構應整合各處室相關人力、物力、空間資源,以團隊
合作方式,辦理第三條至前條所定事項,並於每年定期自行評估實施成效

各主管機關應對學校(園、所)及機構辦理第三條至前條所定事項之實施
成效,評鑑或考核列入考評項目。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