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用書之修訂,除前條情形外,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向審定機關申請辦理:
一、經審定之教科用書,得於教科用書正文總頁數二分之一以下之範圍進行修訂。
二、初版之教科用書,使用二年後,始得修訂;經修訂之教科用書,每使用三年後,始得再修訂。
三、屬第一學期或全學年用書,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第二學期用書,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
四、屬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均得採用之用書,應於前款申請修訂期間擇一提出。
前項第二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施行前,教科用書於修訂後之次年或屬第六年用書者,不得申請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