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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館研習教室場地使用規費如下:
一、103、109、202、203 教室每場使用費用 1,900 元。
二、104、205 教室每場使用費用 2,400 元。
不使用冷氣時每場減收 300 元,使用時段及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3 條
前條收費基準,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
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