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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南海劇場及第三展覽室場地設備維護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5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館南海劇場、第三展覽室場地設備維護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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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時間 │裝臺排練 │演出及活動│
├──────┼────┬──────┼─────┼─────┤
│ │上午 │08:30~12:00 │5,000 元 │7,000 元 │
│ ├────┼──────┼─────┼─────┤
│南海劇場 │下午 │13:30~17:00 │5,000 元 │7,000 元 │
│ ├────┼──────┼─────┼─────┤
│ │晚間 │19:00~22:30 │10,000 元│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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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琴 │ 每時段 │800 元 │8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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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唱臺 │ 每時段 │400 元 │400 元 │
├──────┼───────────┼─────┼─────┤
│舞蹈地墊 │ 每時段 │400 元 │4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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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展覽室 │ 每日 │ 6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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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1.場地使用包括空調、燈光、音響。 │
│2.鋼琴、合唱臺、舞蹈地墊之使用時段比照場地時段辦理。 │
│3.超越上開使用時段者,每小時場地加收新臺幣 2,000 元;鋼琴加│
│ 收 200 元;合唱臺、舞蹈地墊加收 100 元。不足 1 小時者,│
│ 均以 1 小時計。 │
│4.臨時提出增加場次一概不受理。 │
│5.為維護場地永續使用品質,凡使用場地者,於演出結束後,應會同│
│ 本館技術人員檢視使用情形後方得離去;若發現有任何毀壞時,應│
│ 依規定賠償。 │
│6.政府機關、學校及非營利之教育文化機構或公益團體,其場地費八│
│ 折優待。 │
└──────────────────────────────┘
第 3 條
本標準所訂定之場地收費數額,依場地設備器材維護等成本及消費物價指
數等因素,定期檢討並作調整。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