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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標準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藝演字第 1130003
238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藝演字第 107000046
6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
(原名稱: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南海劇場及第三展覽室場地設備維護規
費收費標準;新名稱: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標準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五日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藝演字第 1030001
76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
(原名稱: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演藝廳及藝廊場地設備維護規費收費標
準;新名稱: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南海劇場及第三展覽室場地設備維護
規費收費標準)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藝展字第 094000237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藝展字第 094000146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即日生效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藝展字第 0930001
95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