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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30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債權人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
得資料,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服務費。
第 3 條
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台幣伍佰元。
第 4 條
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所得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台幣伍佰元。
第 5 條
本標準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