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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 3 條
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補發、換發者亦同。
第 4 條
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簡章置於報名網站供考生下載使用,不另收費。
第 5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