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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簡章:新臺幣五十元。
二、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報名費,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減半收費,至中華民國一百
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九歲以下者,得免徵報名費,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至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3 條
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整,補發、換發者亦同。
基於推廣客語及教育宣導之需,初次領發者,免收合格證書費,至中華民
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