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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甄選或甄試新生入學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甄選初試之條件及名額如下:
一、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畢業成績列各教授班第一名至第三名,
現在警察、消防或海巡機關服務滿一年,成績優良,年齡在五十二歲
以下者,每年甄選一名至十名,就讀二年制技術系一年級。
二、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畢業成績列各教授班第一名至第三名,現在
警察、消防或海巡機關服務,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者,每年甄選一名
至五名,就讀大學部相關學系一年級。
第 3 條
甄選入學,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於每年五月底前辦理初試。
初試合格者,應檢具下列證件,交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本校入學申請:
一、入學申請書三份,並黏貼最近正面二吋半身照片。
二、入學資格有關證明書二份。
三、公立醫院健康檢查證明書一份。
四、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前項入學申請應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送經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或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審查。送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審查者,應報請
內政部核定;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審查者,應報請行政院海
岸巡防署核定。
第 4 條
本校甄試入學新生,應具有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之資格,其條件及名
額如下:
一、具柔道專長者,應取得二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以上柔
道比賽前三名,年齡符合各學年度大學部招生簡章之規定,經入學考
試及技術測驗,擇優錄取,至多四名。
二、具來福槍射擊專長者,應於最近二年內曾參加全國性以上射擊比賽,
並為該項目 A 級選手,經中華民國射擊協會證明,年齡符合各學年
度大學部招生簡章之規定,經入學考試及技術測驗,擇優錄取,至多
二名。
三、具跆拳道專長者,應取得一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以上
跆拳道比賽前三名,年齡符合各學年度大學部招生簡章之規定,經入
學考試及技術測驗,擇優錄取,至多一名。
前項各款所稱入學考試擇優錄取,指入學考試經大考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
績應達各類組一般考生第一階段最低錄取成績三分之二者;技術測驗擇優
錄取,指技術甄試測驗成績優勝者。
第 5 條
甄試入學,應由申請甄試者,檢具申請書及各該學年度招生簡章所列文件
,向本校報名參加甄試。
第 6 條
依本辦法甄選及甄試新生名額,均包含於本校各該學年度招生名額內。
第 7 條
甄選或甄試初試錄取者,應參加本校新生體格檢查及口試,並經身家調查
合格者,准予入學。
第 8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本校定之。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