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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8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國土測繪中心)提供測繪服務,應依本標
準收費。
第 3 條
本標準收費之項目及費額如下:
一、圖文掃描服務如附表一。
二、圖檔輸出服務如附表二。
三、測量儀器校正服務如附表三。
四、法院囑託鑑測如附表四。
第 4 條
與國土測繪中心簽訂測繪合作契約,須申請前條第一款、第三款服務者,
國土測繪中心得視實際需要,於契約中規定減徵所申請服務規定費額百分
之五十或免徵。
各級地政機關申請前條第三款服務者,得減徵百分之三十,每機關每年度
以一部為限。
第 5 條
寄送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料所需郵資、運費,由申請人負擔。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