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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土地測量局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01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內政部土地測量局(以下簡稱土地測量局)提供測繪圖資及設備服務,應
依本標準收費。
第 3 條
測繪圖資或設備服務之項目及費額如下:
一、圖籍資料之項目及費額如附表一。
二、電子檔資料之項目及費額如附表二。
三、圖文掃瞄服務之項目及費額如附表三。
四、圖檔輸出服務之項目及費額如附表四。
第 4 條
與土地測量局簽訂測繪合作契約,須使用前條第二款資料者,土地測量局
得視實際需要,於契約中規定減徵或免徵。
前項減徵規費費額,以附表二規定費額百分之五十計收。
各級地政機關申請轄區內前條第二款資料者,得予免徵規費。
第 5 條
寄送第三條各款資料所需郵資、運費,由申請人負擔。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