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或事業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促進文化發展之方式如下:
一、成立、捐助成立或捐贈文化藝術財團法人。
二、促進文化藝術之創作、調查、研究、出版、研習及國際交流。
三、推廣文化藝術之展演、傳播。
四、培育文化藝術之人才。
五、設置、提供或改善文化藝術設施、場地,供文化創意事業、不特定團體、個人創作、展演、排練之用。
六、購買文化藝術、展演票券,提供不特定團體、個人觀賞。
七、鼓勵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
八、保存維護、修復或推廣文化資產。
九、推動文化創意之研發及人才培訓。
十、捐贈政府機關、博物館或美術館等機構藝術品、文物等。
十一、其他推展文化藝術或促進文化發展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