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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及晉升官等(資位)訓練之受訓人員,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規定,申請複查成績者,每次應繳納新臺幣五十元;申請閱覽試卷者,每次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第 3 條
前條所稱成績,指成績單所列本質特性(或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專題研討、選擇題、情境寫作、實務寫作題、專書閱讀心得寫作之分數;所稱試卷,指經評閱完畢之選擇題試卡、情境寫作、實務寫作題及專書閱讀心得寫作試卷影像檔。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