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醫療機構:指依醫療法第十五條規定領有醫療機構開業執照之機構。
二、醫事機構:指醫療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或藥事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核准開業之機構。
三、住宿式機構:指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設立,提供全時住宿服務之機構。
四、藥商:指藥事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藥品製造業者或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之西藥販賣業者。
五、原料藥:指一種經物理、化學處理、或生物技術過程製造所得具藥理作用之活性物或成分,常用於藥品、生物藥品或生物技術產品之製造者。
六、中藥材:指源自於自然界,依中醫藥理論,載於臺灣中藥典、固有典籍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及其補充典籍,得供藥品使用之礦物或特定基原之植物與動物之原藥材、加工品及飲片,為製造中藥製劑之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