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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7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類食品添加物之品名、使用範圍及限量,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各該食品添加物。
第 3 條
食品添加物之規格,應符合如附表二之規定。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