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附件四、附件五、第二十三條附件六,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附件三第三類、第七類職務、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附件三,自九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附件三第六類職務,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第五條附件一附註十,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七條、第五條附件一第五序列、附件三、第六條附件四、附件四之二、附件四之三、附件五,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附件一第一序列,溯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施行、第四序列,溯自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施行、第二十三條附件六,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附件三第四類職務及附件三之一,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附件一、附件三、第六條附件四、附件四之三及附件五,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附件四之二,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附件一及附件三,溯自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六日施行;第六條附件四、附件四之二、附件四之三及附件五,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