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三項所稱其他本國銀行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淨值在新臺幣三百億元以上。
二、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一點五以下。
四、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BBB-(twn)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F3(twn)等級以上。
前條第三項所稱信用部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淨值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二、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或全體信用部平均值孰低。
四、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存放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五、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放款覆蓋率達百分之二以上。
前項信用部收受轉存款之總額限制如下:
一、淨值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二、淨值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三億元者,不得超過存款總額之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