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已向海關辦理登記之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經
海關指定之業者,具備第五條規定之條件,得向海關申請或由海關依職權
核准實施自主管理。
前項經海關指定之業者,由關務署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第 3 條
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海關得不派員常駐。但於實施初期海關
得派員輔導。
經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置二人以上之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
項,海關並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稽核。
前項專責人員,應通過由海關舉辦或由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之專
業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
第 4 條
各關應設置自主管理業者實施自主管理審查小組,處理業者實施自主管理
之審查及廢止等相關業務。
第 5 條
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並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依關務有關法令
處理業務。
二、制度完善,營運正常及管理良好;對貨櫃(物)之進儲、提領、存放
位置、異動及進出棧(倉)設有完整之電腦控管作業流程。但儲存大
宗或種類單純之裸裝貨物者,不在此限。
三、大門警衛室設有電腦並採連線控管貨物進出,且可提供海關線上查核
。但保稅工廠附設之自用保稅倉庫,不在此限。
四、大門及依法規應設置之集中查驗區域、貴重物品儲存專用倉間、未經
公告准許輸入大陸物品儲放專區內,須設置具備二十四小時連續錄影
或動態偵測錄影、供駐庫(稽核)關員線上監看等功能之監視系統。
監視錄影檔案應存檔三十日以上,以供海關查核。但設立於港口機場
管制區內以儲存大宗或種類單純裸裝貨物之業者,得經海關核准免設
置。
五、業者無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
六、連續滿三年所存儲之貨櫃(物)無私運或嚴重失竊紀錄,且所屬員工
無利用職務之便從事走私違法行為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
三年期間之限制:
(一)新申請設立登記之自用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或專供存儲
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之保稅倉庫。
(二)港口機場管制區、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或科學工業園區之倉
儲業,設置未滿三年。
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申請或經海關指定自主管理,除應具備前項各款
規定之條件外,並應設有獨立之警衛部門,負責執行貨櫃(物)進出站(
倉)之查對、門禁管制及櫃場(倉棧)巡邏;警衛人員需著制服,以資識
別。但設立於港口機場管制區內之進出口貨棧,不在此限。
第 5-1 條
業者經海關指定或於核准實施自主管理後,發生違反前條實施自主管理應
具備條件之情事時,海關應命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海關得廢止其
自主管理。
第 6 條
進出口貨棧及貨櫃集散站自主管理事項包括下列各項:
一、進、出口及轉口共同作業項目:
(一)巡視貨櫃集散站或進出口貨棧。
(二)啟閉進出口貨棧門鎖。
(三)檢查空貨櫃(含航空貨櫃)進站(棧)儲存。
(四)檢查空貨櫃(含航空貨櫃)放行出站(棧)。
(五)貨櫃(物)查驗、檢驗(疫)配合作業。
(六)貨櫃(物)借道通行作業。
(七)修復、更換實貨櫃作業。
(八)進、出口及轉口貨物加做或更正標記、箱號。
(九)進、出口及轉口貨物看樣、取樣與公證及必要之維護。
(十)更正貨櫃標誌、號碼。
(十一)報告違章、異常案件。
(十二)查對、登記扣存或沒入貨物。
(十三)編製貨櫃堆放動態表。
(十四)登載存貨簿冊及製作存倉貨物日報表。
(十五)海上走廊轉運貨櫃裝卸船作業。
(十六)使用海關封條(含電子封條)加封、核銷作業。
(十七)貨櫃動態電子資料傳輸之查核作業。
(十八)其他經海關核發准單所指示及依關務法規有關規定應辦理事項。
二、進口作業項目:
(一)進口貨櫃進站儲存。
(二)進口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及貨櫃清單處理作業
。
(三)點驗進口貨物進倉。
(四)進口貨櫃(物)放行提領出站。
(五)退運進口貨櫃(物)放行出站(櫃)。
(六)加封保稅貨物放行出站(棧)。
(七)進口貨櫃(物)移站(棧)轉儲。
(八)進口貨櫃(物)轉運其他關區作業。
(九)其他關區轉運進口貨櫃(物)進站(棧)。
(十)簽證破損貨物報告。
(十一)簽證短溢卸報告。
(十二)進口貨物銷毀、破壞作業。
(十三)進口食品加貼中文標示作業。
(十四)查對、登記逾期貨物或聲明放棄貨物。
(十五)查對存站(棧)已列拍賣清單貨物。
(十六)核對扣押或逾期貨物放行通知單並簽章放行。
(十七)機場管制區內進口貨物移倉。
三、出口作業項目:
(一)出口貨櫃(物)進站(棧)儲存。
(二)簽證出口貨物進倉申請書並督促傳輸進倉資料至海關。
(三)簽證保稅貨櫃(物)退運出口進站(棧)。
(四)簽證退運進口貨櫃(物)進站(棧)。
(五)已放行出口貨物裝櫃打盤出倉。
(六)加封已放行出口實貨櫃進站(棧)。
(七)已放行出口實貨櫃加裝、分裝、改裝出口貨物。
(八)合裝出口貨物先行裝櫃進站(棧)。
(九)出口貨物重新包裝、加裝或打件進站(棧)。
(十)列印放行貨櫃清單辦理出站(棧)。
(十一)出口貨櫃放行出站作業。
(十二)出口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及貨櫃清單處理作
業。
(十三)查對出口退關貨物及註銷報關貨物。
(十四)出口退關或註銷報關貨物提領站(棧)。
(十五)「外銷國產貨櫃」進站並簽發進站證明書。
四、轉口作業項目:
(一)轉口貨櫃進儲或轉儲。
(二)轉口貨櫃加裝、分裝、改裝或轉口貨物加裝於出口貨櫃。
(三)轉口貨櫃裝船出口。
(四)境外航運中心貨櫃(物)進儲與裝船出口。
(五)轉口貨物之進倉、出倉、打盤或裝櫃作業。
(六)轉口貨物之拆包、分批或加貼航空(郵)標籤作業。
(七)海空(空海)聯運轉口貨物打盤、裝櫃、變更貨物包裝及標記。
(八)海空(空海)聯運或空運轉口貨以內陸運輸轉運方式轉運出口貨物
轉口貨物出倉、進倉、打盤、裝櫃作業。
第 7 條
保稅倉庫之自主管理事項包括下列各項:
一、巡視倉庫。
二、啟閉倉庫門鎖。
三、點驗貨物進倉。
四、查報短溢卸貨物。
五、短溢裝、破損貨物之填報。
六、監視加註或更正貨物標記、箱號。
七、看樣、取樣及公證之監視。
八、監視保稅貨物辦理重整。
九、查對、登記扣存或沒入貨物。
十、查對與登記逾期貨物或聲明放棄貨物。
十一、已列入拍賣清單貨物之查對。
十二、保稅貨物出倉。
十三、使用海關封條(含電子封條)加封、核銷作業。
十四、出倉進口食品加貼中文標示作業。
十五、保稅貨物銷毀、破壞作業。
十六、登載存貨簿冊及按月印製替代存貨簿冊之報表。
十七、各種有關報表文件之編製、核對簽證、造送、登記、整理、歸檔及
保管等工作。
十八、報告違章異常案件。
十九、倉庫地腳品完稅提領出倉。
二十、其他經海關核發准單所指示及依關務法規有關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 8 條
物流中心之自主管理事項包括下列各項:
一、門禁之管控。
二、貨櫃(物)進儲。
三、點驗貨物進倉。
四、短裝溢裝報告之填報。
五、貨物看樣、取樣及公證。
六、貨物重整及簡單加工。
七、貨物帳之登錄及核銷處理。
八、自備封條之加封核銷。
九、貨物委外檢驗、測試。
十、貨物運往課稅區放行運出。
十一、貨物運往保稅區加封放行運出。
十二、出口貨櫃(物)放行運出。
十三、廢料放行運出。
十四、空貨櫃進出之檢查。
十五、貨物盤點。
十六、違章、異常案件之報告。
十七、物流中心貨物通關及進出、儲存之電腦作業系統。
第 9 條
免稅商店之自主管理事項包括下列各項:
一、免稅商店及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之巡視。
二、免稅商店設有門鎖者之啟閉。
三、保稅倉庫移倉貨物進儲之點驗。
四、保稅貨物運回保稅倉庫之加封。
五、出境旅客預購貨物進儲機場、港口管制區提貨處之加封及啟封作業。
六、出境旅客預購貨物逾六個月未提領或退貨案件,運回市區免稅商店或
免稅商店市區預售中心之加封。
七、使用海關封條(含電子封條)加封、核銷作業。
八、各種有關報表文件之編製、核對簽章、造送、登記、整理、歸檔及保
管等工作。
九、違章異常案件之報告。
十、其他經海關核發准單所指示及依關務法規有關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 10 條
專責人員發現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向海關報告:
一、進出口貨棧及貨櫃集散站:
(一)進(轉)口貨櫃(物)屆時未進站或逾時進站者。
(二)貨櫃(物)有失竊或掉包者。
(三)封條有遺失、破損、斷失、偽造或變造之嫌,封條號碼與貨櫃(物
)運送單不符或電子封條讀取比對異常者。
(四)貨櫃(物)運送單經塗改者。
(五)貨櫃(物)有夾藏或夾層者。
(六)放行進口貨物與提單貨名不符者。
(七)進(轉)口貨櫃(物)進錯站(倉)者。
(八)其他異常情形。
二、保稅倉庫:
(一)封條有遺失、破損、斷失、偽造或變造之嫌,封條號碼與貨櫃(物
)運送單不符或電子封條讀取比對異常者。
(二)進儲貨物有失竊、夾藏或掉包者。
(三)進倉貨物與申報不符者。
(四)放行貨物與准單貨名不符者。
(五)貨櫃(物)運送單經塗改者。
(六)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不得進儲之貨物者。
(七)保稅貨物於重整或經許可開箱時發現有短溢裝情事。
(八)存倉未滿二年之保稅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以書面聲明放棄者
。
(九)其他異常情形。
三、物流中心:
(一)貨櫃(物)失竊或掉包者。
(二)封條有遺失、破損、斷失、偽造或變造之嫌,封條號碼與貨櫃(物
)運送單不符或電子封條讀取比對異常者。
(三)貨櫃(物)運送單經塗改者。
(四)貨櫃(物)有夾藏或夾層者。
(五)貨櫃(物)屆時未進區或逾時進區者。
(六)進出倉貨物與原申報之貨名不符者。
(七)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四條規定不得進儲之貨物者。
(八)存倉之保稅貨物,遭受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而致損毀
者。
(九)其他異常情形。
四、免稅商店:
(一)封條有遺失、破損、斷失、偽造或變造之嫌,封條號碼與貨櫃(物
)運送單不符或電子封條讀取比對異常者。
(二)進儲貨物有失竊、夾藏或掉包者。
(三)貨櫃(物)運送單經塗改者。
(四)進出貨物與運送單不符者。
(五)免稅商店或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貨物,遭受水災、風災、火災
或其他天然災害而致損毀者。
(六)其他異常情形。
第 11 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海關核准實施部分事項自主管理之業者,得繼續辦理
該事項。
第 12 條
自主管理業者未依規定辦理自主管理事項者,海關得限期命其改正,屆期
未改正者,廢止其自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