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原體或成品農藥之理化性質,屬具刺激性、爆炸性、易氧化性、腐蝕性,或急性毒性屬極劇毒、劇毒、中等毒者,應於產品標示上加註警告標誌及文字,其形式如圖一。
前項農藥毒性分類如附表。
農藥標示中有關農藥儲藏或使用時應注意事項,除以文字敘述外,並應於標示上加註注意標誌,其形式如圖二。
農藥標示之警告標誌及注意標誌應依下列規定排列,其圖例如圖三,並得視藥劑使用安全性而減少標誌:
一、警告標誌應與注意標誌並列。
二、調配或稀釋農藥之注意標誌置於左邊;噴灑農藥之注意標誌置於右邊。
三、對魚類及家畜(禽)有害之注意標誌,視藥劑毒性需要加註於注意標誌最右邊。
四、不需調配稀釋可直接使用之農藥,其注意標誌至少應含戴手套、戴護目鏡、穿雨靴、妥善貯存及施用後清洗之標誌。
警告標誌以彩色印刷者,應為黃底黑色圖樣。警告標誌及注意標誌之背景帶應依其毒性區分如下:
一、極劇毒及劇毒農藥以紅色表示。
二、中等毒農藥以黃色表示。
三、輕毒農藥以藍色表示。
四、低毒農藥以綠色表示。